关注!四川职工养老保险政策有重大调整 这份权威解读请收藏
四川省对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省人社厅就公众关注问题进行解读 原则 为了不影响被征地农民特别是大龄和超龄被征地农民个人利益,调整后的政策确定了“待遇不降低、政策相衔接”的原则 参保 符合安置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待遇 对符合条件的两类人员发放生活补贴,确保政策调整前后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险待遇一致 被征地农民不再通过一次性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养老保险”)后,其养老保险待遇是否会受到影响?被征地农民生活补贴标准怎么计算、如何发放?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养老保险”)是否还可以转为职工养老保险…… 近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收支管理有关问
题的通知》,对四川省现行职工养老保险政策进行重大调整。8月9日,省人社厅就此次政策调整中公众特别关注的问题进行解读。 国家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规定,四川省作出相应调整 “这次政策调整是按照国家要求进行的。”省人社厅养老保险处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2008年以来,四川省先后印发《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将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城镇职工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参保范围,并且允许劳动年龄以上的被征地农民通过一次性补缴不超过15年养老保险费的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 2016年12月,人社部、财政部对一次性补缴费参保、超龄人员参保、降低缴费基数下限等政策作了禁止性规定,要求各地加强基金征缴。根据规定,四川省上述政策也应作出调整。 这位负责人解释说,此次根据国家要求进行政策调整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可选择参加居民养老保险或职工养老保险,逐年缴费至符合条件时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个大的变化是,不管多大岁数,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只要选择参加职工养老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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