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定监护:养老新选择带来新期待
是指被监护人在有意思能力时为自己选任监护人,并将自己的人身照顾和财产管理等事宜委托给监护人,待自己丧失意思能力后,由监护人按照被监护人的意愿处理生活照管、医疗救治、财产管理、维权诉讼和死亡丧葬等监护事宜的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第三十三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最近,上海一位独居老人的养老选择引发了广泛关注。88岁的老伯在自己的妻子、儿子先后去世的情况下,通过意定监护公证指定非亲非故的水果摊主小游作为自己的监护人;同时,又通过遗赠扶养协议指定在其过世后将价值约300万的房产赠予小游。老人的这一举动遭到了家属的质疑并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意定监护”也成为热词进入了人们的视野。 监护社会化趋势不可避免 在社会
生活中,与意定监护相比,更为人所熟悉的是法定监护,即由法律直接规定监护人范围和顺序的监护。 然而,随着家庭结构的变迁、家庭人口数量的减少,传统子女监护的家庭功能减弱,单一的法定监护制度已经难以满足形势发展需要。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8年底,我国60周岁及以上人口近2.5亿,老龄社会迅猛来袭,高龄化程度不断加深,老年人失能失智问题凸显,特别是孤寡、失独、空巢老人等人群,他们的晚年生活该由谁来照料?他们能不能根据个人意愿预先选择监护人来为自己的养老兜底? 2012年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修订过程中,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杨立新教授提出建议,将老年人的意定监护纳入其中,最终形成了第二十六条,即“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老年人,可以在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自己关系密切、愿意承担监护责任的个人、组织中协商确定自己的监护人。监护人在老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依法承担监护责任”。意定监护优先于法定监护,这是我国首次规定实施对老年人的监护制度,也成为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亮点之一。即将实施的《民法典》中对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进行了全面改革,总则编第33条进一步扩大了“意定监护”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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